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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证书管理使用制度

2022-11-02 11:00:20 作者:

法人证书管理使用制度

       为规范和加强本中心法人证书的使用和管理,特制订本制度。
       一、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,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       二、法人证书由中心综合管理部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和提供使用。法人证书(原件、复印件)不准转借他人使用。
       三、法人证书主要用于:
       (一)刻制印章、办理机动车船牌照、年检等事宜。
       (二)开立银行账户,申报社会保险、税务登记、有关执照,购领收据、发票事宜。
       (三)办理土地、房产登记、产权证明等事宜。
       (四)法律诉讼、公正事宜。
       (五)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。
       四、法人证书一般不提供原件。凡因公发展业务活动需借用法人证书原件(包括副本)或在法人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的部(室),须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申请表,经理事长或中心主任签字、中心综合管理部审核后,向借用人提供法人证书原件(包括副本)或带有统一编号和加盖单位印章的法人证复印件。办完业务,返回中心后,借用人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。
       五、任何部门、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证书;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。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;如对本中心造成损害,视情节轻重,进行组织处理,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       六、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每年将法人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。
       七、本制度由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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