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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主选举制度
2022-11-02 11:43:17 作者:
民主选举制度
第一条 为规范本中心的选举工作,保障成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,依据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》和本中心章程制订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中心选举工作接受西安市民政部门监督。
第三条 本中心理事,须经中心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
第四条 本中心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长、副理事长负责。新一届理事长、副理事长,由上一届理事会在广泛征求成员意见,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推荐产生。
第五条 本中心选举根据候选人人数采用等额或(差额)选举,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。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、反对票、或另选他人,也可投弃权票。
第六条 本中心选举,监票人、唱票人、计票人由代表大会民主推举。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、唱票人、计票人。
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,由监票人依据法规和《章程》规定,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,核准大会有效性。选举理事应有半数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。
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公示后当众封箱。投票时监票人、唱票人、计票人首先投票,然后监督其他符合资格人员投票。投票结束后,应当众开箱,并当场将投票数和投票人数加以核对,做出记录。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,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;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。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,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,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。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,废票计入选票总数。
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、唱票人、计票人应签字确认,并由监票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,并于会后报中心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。选票当场封存,以备查验。
第十条 以威胁、贿赂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,其当选无效。
第十一条 本中心理事候选人按参加会议人员投票后的多少排列得票多者当选。
第十二条 本中心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的变更和增补。
(1)本中心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在任期内,搬离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职的,应书面报告理事会,由理事会选派其他相应人员继任。经全体理事同意变更后,应向全体会员予以公布并公告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人员的相关材料。
(2)本中心可根据成员数量的增加,适当增补副理事长。增补副理事长由本届理事长、副理事长或1/5及以上成员向秘书长提出申请,秘书长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选举确定候选人,由会员代表大会公告。增补副会长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进行。以通讯会议形式召开会议的,应盖章签字。
第十三条 本中心理事长在任期内,搬离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职的,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中心理事会,发生不能书面报告的特殊原因时,理事会应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理事长继任人选。秘书长在收到理事长报告后,应在30天内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,讨论研究,并提交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的方式通过新任理事长。理事长变更后,本中心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负责人的相关材料。
第十四条 本中心理事会有权对中心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及监事长、监事提出除名要求,除名要求应写明除名理由,并由理事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。被提出除名的人员有权在理事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,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辩意见。对除名的人员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后方可除名,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负责人的相关材料。
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、中心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,可以提出罢免建议。罢免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,并写明罢免理由。中心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,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议对被提出罢免建议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。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,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辩意见。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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